各相关投标人: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现对泸县溪山宸院三期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及屋面铝合金装饰构架制作安装工程项目(招标编号:0773-2341GNSCGCGK2655)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作出以下更正:
一.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3年09月26日09:30(北京时间)。现更正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3年10月07日14:30(北京时间)。
二.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作要求。
现更正为:
1.金 额: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交款方式:转账方式。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3.收款单位: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
5.银行账号:9902001789956883。
6.交款截止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7.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单位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代理机构退还。
三.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作要求。
现更正为:
1.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2.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账户信息自行咨询采购人。
4.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中标单位与采购人自行协商,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6.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中标单位与采购人自行协商,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7.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中标单位与采购人自行协商,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8.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采购人自行处理。
四.原招标文件规定的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作要求。
现更正为:
16.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原招标文件规定的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作要求。
现更正为: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六.原招标文件规定的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现更正为: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提供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并加盖公章。
七.原招标文件规定的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现更正为: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缴纳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原件并加盖公章。
请依照更正后要求做好投标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